司法院院字第27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6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卖烟类应于包面上实贴专卖凭证,其未贴凭证者不得持有使用消费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亦为该条例第六条所明定,则此项凭证专为许可持有等处分之用,自属特许证之一种与有价证券之本身具有一定价格,而有流通性之性质不同,其有伪造或变造烟类专卖凭证,应依刑法第二百十二条伪造或变造特许证之例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