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2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2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7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出卖财产者自向主管征收机关为虚伪报告时,承买财产者不负责任,惟承买财产者不依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第九条为报告时,应负同法第十六条之责任。至同法第十七条所称之应纳税额于为虚伪报告之情形,系指因虚伪报告而减少之税额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