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8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8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5、311、31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提起自诉之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二条已有特别规定,不在第三百三十五条准用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之列,自诉状中未将被告所犯法条记载者,不能认为起诉程序违背规定。

  (二)上述自诉之案件县司法处既应受理裁判,自不发生兼检察官之侦查问题。

  (三)变造投票之结果致当选人落选者,该落选人即为因犯罪直接被害之人,自得提起自诉。

  (四)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关于移送片之如何记载并无规定,立法精神乃注重县长先行著手侦查并确有移送行为,并非注重于移送片之形式,公诉案件县长纵未填明移送片,如按其情形足认其确曾著手侦查并确有移送行为者,即应认为已经起诉,县司法处审判官,自应进行第一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