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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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8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1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39 页 | |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1、7 条 ( 29.01.19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61、501 条 ( 24.01.01 ) |
附带民事诉讼之本质即系民事诉讼,其所以规定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得以附带提起者,盖为顾及审理上与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请求上之便利而设,此观诸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零一条及第五百零八条各规定甚为明了,故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确定裁判之执行,应由为裁判之法院将该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正本移付该管地院民事执行处,依照强制执行法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