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刑法施行前之犯罪,于刑法施行时起诉权未因刑律所定时效期限消灭者,自应适用刑法之规定,若已消灭,即不得复因刑法施行改依刑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