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5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6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04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2 条 ( 22.12.01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务机关主管人员于该机关举办业务时招商筹办事项,仅知营业对方为公务人员而与其为商业行为,别无违法或失职情形者,尚不成立犯罪,亦不构成惩戒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