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9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9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8 页 | |
查关于商标仿造与伪造意义相同,则凡意图欺骗他人而仿造商标者,自应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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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48 页 | |
查关于商标仿造与伪造意义相同,则凡意图欺骗他人而仿造商标者,自应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