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妻因其夫另娶诉请离异,其夫故意避不到案,法院得依民事诉讼条例第六七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办理,并得依一造辩论调查证据为通常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