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9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20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7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乙对于甲之田亩,欲实行其抵押权,非先诉请法院判决确定,不得执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