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1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1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1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2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4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之重利盘剥,必须有重利之事实,兼有盘剥之行为,如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约定之利率,尚未超过年利百分之二十,既非重利固难认为犯罪,即使有重利之事实,茍非于付本之始先行扣利或有其他盘剥之行为,亦难成立该条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