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4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起诉经撤回后,毋庸再为不起诉之处分,上级首席检察官因声请再议命令起诉,自属违背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下级检察官依此命令起诉,法院应为不受理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