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6 页 | |
按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八条载明,典当期间十年为限,业主届限不赎,听凭典主过户投税,但在未过户投税以前,应催告业主回赎,如典主未为催告,则业主于满限后,得于相当期间内备价取赎。 (参照院字第九号解释) 。又上项条文,既无不许告找之明文,则原业主于典主过户投税后,仍得告找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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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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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八条载明,典当期间十年为限,业主届限不赎,听凭典主过户投税,但在未过户投税以前,应催告业主回赎,如典主未为催告,则业主于满限后,得于相当期间内备价取赎。 (参照院字第九号解释) 。又上项条文,既无不许告找之明文,则原业主于典主过户投税后,仍得告找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