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8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8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8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9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教育会法第十六条关于教育会会员之资格,以列举各款为限,来函所土毕业人员,是否合于各款之一,应依同条第二项加以审查,如与各款不合,即难认其有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