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1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以乙、丙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乙交出所管账簿,丙交出该账簿所载物品者,与民事诉讼条例第二百八十五条所定情形不合,如在乙交账以前,甲不能为给付范围之声明,则其对丙之诉为不合同条例第二百八十四条所定之程式,应认为不合法而驳回之,俟乙交账后,再行对丙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