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5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有权机关对于科刑之判决,既经宣告执行,虽不制送判词,亦应认为有效,未可视同未经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