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4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4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4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2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51 页 | |
有权机关对于科刑之判决,既经宣告执行,虽不制送判词,亦应认为有效,未可视同未经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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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机关对于科刑之判决,既经宣告执行,虽不制送判词,亦应认为有效,未可视同未经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