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7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7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7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侦查中未予通缉,检察官即行起诉,送审之后,其通缉应由法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