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8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8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88 页 | |
来呈情形如保状曾捏用他人名义,并伪造商号图章,显系以伪造文书、印章之手段达其图利犯人隐避之目的,应依刑法第七十四条处断,其图利犯人隐避之部分,虽因乙与甲为同胞弟兄,应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免除其刑,而其伪造文书、印章之部分,如果具备损害条件,自可依法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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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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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呈情形如保状曾捏用他人名义,并伪造商号图章,显系以伪造文书、印章之手段达其图利犯人隐避之目的,应依刑法第七十四条处断,其图利犯人隐避之部分,虽因乙与甲为同胞弟兄,应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免除其刑,而其伪造文书、印章之部分,如果具备损害条件,自可依法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