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0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9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0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0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03 页 | |
依现行之县保卫团法,县为总团以县长为总团长,而原呈内称团总云云,非依县保卫团法编制,自不能认为刑法第十七条之公务员,即无须依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加刑,至诈欺取财罪数之计算,应采行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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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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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现行之县保卫团法,县为总团以县长为总团长,而原呈内称团总云云,非依县保卫团法编制,自不能认为刑法第十七条之公务员,即无须依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加刑,至诈欺取财罪数之计算,应采行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