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2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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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35 页 | |
调解成立依民事调解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既与法院确定判决有同等之效力,则于调解成立后如有无效或撤销之原因,在沿用民事诉讼条例之省分,得准用该条例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即适用民事诉讼律之省分,亦应准用再审程序之规定办理,来呈所称民事调解,如确未经两造同意,依民事调解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固不能认为成立,倘民事调解业已合法成立,而当事人于调解后以未经同意为理由,主张不能成立,则非具备有再审之原因,自亦不能任意翻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