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2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3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3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3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庄长既非职官、吏员,又非依现行法令从事于公务之职员及议员,自不能认为公务员,即不得依照禁烟法第十六条办理,惟应注意有无帮助贩卖鸦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