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5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5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5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75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59 页 | |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条所称非经登记云者,即非经登记完毕之谓,仅著手登记而未完毕不生何效力,以诈欺或强迫妨碍登记者,仅实施诈欺或强迫人不得主张登记之欠缺,其他一般善意第三人得为登记欠缺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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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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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条所称非经登记云者,即非经登记完毕之谓,仅著手登记而未完毕不生何效力,以诈欺或强迫妨碍登记者,仅实施诈欺或强迫人不得主张登记之欠缺,其他一般善意第三人得为登记欠缺之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