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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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8 页 | |
(一)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公布之时,该地方尚未隶属国民政府者,应以隶属之日为该条例施行日期。
(二)所贴印花足数与否,应依照各该文件成立时所施行之法令分别核算。
(三)在该条例施行前已成立之文件,如依旧法应贴印花而未贴者,应仍依旧法处罚。
(四)依旧法不应贴而依该条例应贴者,如在该条例施行后,仍有交付或使用之事实,应令依该条例补贴不处罚,但仅事后提出作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