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公布之时,该地方尚未隶属国民政府者,应以隶属之日为该条例施行日期。

  (二)所贴印花足数与否,应依照各该文件成立时所施行之法令分别核算。

  (三)在该条例施行前已成立之文件,如依旧法应贴印花而未贴者,应仍依旧法处罚。

  (四)依旧法不应贴而依该条例应贴者,如在该条例施行后,仍有交付或使用之事实,应令依该条例补贴不处罚,但仅事后提出作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