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3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3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4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3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95 条 ( 19.12.26 ) |
天阉即属不能人道,倘不能治,得依民法第九九五条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不适用同法第一零五二条第七款之规定。
←司法院院字第83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3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4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3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95 条 ( 19.12.26 ) |
天阉即属不能人道,倘不能治,得依民法第九九五条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不适用同法第一零五二条第七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