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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4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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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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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私人企业所雇用之巡查、更夫、杂役等,依
工会法施行法
第六条之规定,得依
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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