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七条应谕知免诉之案件,无须被告到庭,得迳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