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7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7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7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3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6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无国籍人声请诉讼救助,既无其本国法或条约以为依据,自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应适用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