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1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1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街甲长暨息讼会委员,若系依法令从事于公务而有俸给,即为有俸给之公职,律师执行职务时,自不得兼任,否则不在律师章程第十三条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