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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2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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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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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为管辖之指定或移转,不以经当事人声请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