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9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9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1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5 页 | |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04 条 ( 19.12.26 ) |
民法第九百零四条质权之设定,若无书面,其质权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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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百零四条质权之设定,若无书面,其质权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