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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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1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66 页 | |
(一)甲、乙、丙、丁虽各别犯罪,但既在一案中判决,自应依覆判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二)刑法第三十一条之监禁处分,系刑事上特别处分之一种,不能认为刑事判决。
(三)第三审判决确定案之上诉,应由原第三审以裁定或其上级法院以判决驳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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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丙、丁虽各别犯罪,但既在一案中判决,自应依覆判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二)刑法第三十一条之监禁处分,系刑事上特别处分之一种,不能认为刑事判决。
(三)第三审判决确定案之上诉,应由原第三审以裁定或其上级法院以判决驳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