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5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47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6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因被诉犯妨害兵役罪,于判决前志愿入营服役,经征兵机关转送或参加远征或开拔远地者,如别无法定停止审判程序之原因,不得停止审判,但审判期日被告如不到庭,除有特别规定外不得审判,至该案可否报结,事关司法行政,不属法令解释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