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1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6日 |
(一)飞机零件非违禁物品,其单纯收藏或持有而不别具其他犯罪构成要件者,法无论罪明文,应不为罪。
(二)未受允准为人擦枪油或修理枪枝而未达于制造程度,其仅持有该枪,既非无正当理由,自不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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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6日 |
(一)飞机零件非违禁物品,其单纯收藏或持有而不别具其他犯罪构成要件者,法无论罪明文,应不为罪。
(二)未受允准为人擦枪油或修理枪枝而未达于制造程度,其仅持有该枪,既非无正当理由,自不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