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1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0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1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1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5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18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飞机零件非违禁物品,其单纯收藏或持有而不别具其他犯罪构成要件者,法无论罪明文,应不为罪。

  (二)未受允准为人擦枪油或修理枪枝而未达于制造程度,其仅持有该枪,既非无正当理由,自不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