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4号解释

院解字第298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4号解释》
院解字第2985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施行前已系属于军事或军法机关之特种刑事案件,原有终结之期限,其逾期未结移送司法机关办理者,受移送之司法机关即属有权受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