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8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8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29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9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13 页
相关法条:法院组织法 第 33 条 ( 34.04.17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军法承审员为军法人员,其转任司法官应依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办理,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九款所谓各县承审员,自不包含军法承审员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