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2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23日 |
约定利率虽超过法定限制,致取得之利息与原本显不相当,但在立约当时债权人如无乘债务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之情形,尚不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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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23日 |
约定利率虽超过法定限制,致取得之利息与原本显不相当,但在立约当时债权人如无乘债务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之情形,尚不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重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