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2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2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2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3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1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5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4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约定利率虽超过法定限制,致取得之利息与原本显不相当,但在立约当时债权人如无乘债务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之情形,尚不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重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