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判法院依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所为之核准判决,以送达该判决正本于检察官声请人或被告之日确定,送达日期有先后者,以最初送达之日确定,其依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以电文或判决核准迳电司法行政部令准执行者,以该电到达司法行政部之日确定,原审法院之初判,亦即以核准判决确定之日同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