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 |
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第十一条处罚浮报图利,系专就电信工作员兵发觉杆线失窃等情事浮报图利者而为规定,与一般军人或公务员之图利罪广狭不同,自应优先适用狭义规定依该条例处断。惩治盗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之罪,系以盗取或毁坏有关军事之交通器材致令不堪用者为构成要件,其义较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第十二第十三两条为狭,如相竞合时应依惩治盗匪条例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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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 |
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第十一条处罚浮报图利,系专就电信工作员兵发觉杆线失窃等情事浮报图利者而为规定,与一般军人或公务员之图利罪广狭不同,自应优先适用狭义规定依该条例处断。惩治盗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之罪,系以盗取或毁坏有关军事之交通器材致令不堪用者为构成要件,其义较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第十二第十三两条为狭,如相竞合时应依惩治盗匪条例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