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2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沦陷区内当事人原约以伪币给付之债务,在政府规定伪币与法币之比率后,应依此比率以法币清偿之,但不妨碍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