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5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5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4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59 条 ( 24.01.01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92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无军人身份之人,冒用军人证章,如在战地或戒严区域,应依陆海空军刑法第九十二条处断,否则祇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论处。至所称地方自卫队,如并非按照正式军警编制,其队丁自愿参加后旋即逃亡,亦非妨害兵役之行为,不能适用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及依警察敌前逃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