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5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5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5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49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以其所欠之税法律明定征税机关得移请法院追缴者为限,始以征税机关载明欠税数额之公文书为强制执行法第四条第六款之执行名义,若其所欠之税法律上并无此种规定者,法院未便依征税机关之移请为之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