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6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54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4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公职选举之争议,其性质本非民事诉讼,惟法律设有得向法院提起选举诉讼之明文者,始依民事诉讼程序办理,关于乡镇民代表选举之争议,在乡镇民代表选举条例,既无如县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自不得向法院提起选举诉讼,即不发生起诉应否限以期间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