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3日 |
某甲之媳在与某甲之子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之子,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某甲之子提起否认之诉得有胜诉之确定判决以前,应认为某甲之子之婚生子,此子纵为某甲与其媳通奸所生,亦非某甲所得认领。至某甲之子提起否认之诉得有胜诉之确定判决后,经某甲认领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不能不视为某甲之婚生子。
←司法院院解字第3180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1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1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3日 |
某甲之媳在与某甲之子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之子,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某甲之子提起否认之诉得有胜诉之确定判决以前,应认为某甲之子之婚生子,此子纵为某甲与其媳通奸所生,亦非某甲所得认领。至某甲之子提起否认之诉得有胜诉之确定判决后,经某甲认领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不能不视为某甲之婚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