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85号解释

院解字第318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85号解释》
院解字第3186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战时各种刑事特别法规施行期间,未届满又未经明令废止者,仍应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