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94号解释

院解字第319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4号解释》
院解字第3195号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伪县府呈送覆判之案件,尚未经判决确定,依复员后办理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条规定,应由第二审检察官重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