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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9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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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9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4号解释》
院解字第3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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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伪县府呈送覆判之案件,尚未经判决确定,依复员后办理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条规定,应由第二审检察官重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