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196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19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6号解释》
院解字第3197号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7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承运赋粮船户及承办赋谷加工包商亏欠粮谷,非必有盗卖侵占情事,其无此类情事者,既不属于刑事范围,自难遽依惩治贪污条例治罪,至欲追还该项欠粮,应另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