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2日 |
第二审程序虽称当事人两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但在第一审起诉者与被诉者,在第二审程序仍不失为原告与被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之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应依当事人在第一审之地位定其是否同项所称之原告或曾受送达之被告,至其在第二审程序为上诉人抑为被上诉人,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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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8月22日 |
第二审程序虽称当事人两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但在第一审起诉者与被诉者,在第二审程序仍不失为原告与被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之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应依当事人在第一审之地位定其是否同项所称之原告或曾受送达之被告,至其在第二审程序为上诉人抑为被上诉人,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