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1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1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9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08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羁押期间已满,未经裁判者,视为撤销羁押,刑事诉讼法第一○八条第三项定有明文。此项规定,依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一条为县司法处所适用,某县司法处审判盗匪案件于羁押被告满三个月前,未依刑事诉讼法第一○八条第一项声请延长羁押期间,按诸上开同条第三项规定,应视为撤销羁押,不得因该县司法处事后之声请,更予裁定延长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