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1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6日 |
羁押期间已满,未经裁判者,视为撤销羁押,刑事诉讼法第一○八条第三项定有明文。此项规定,依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一条为县司法处所适用,某县司法处审判盗匪案件于羁押被告满三个月前,未依刑事诉讼法第一○八条第一项声请延长羁押期间,按诸上开同条第三项规定,应视为撤销羁押,不得因该县司法处事后之声请,更予裁定延长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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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6日 |
羁押期间已满,未经裁判者,视为撤销羁押,刑事诉讼法第一○八条第三项定有明文。此项规定,依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第一条为县司法处所适用,某县司法处审判盗匪案件于羁押被告满三个月前,未依刑事诉讼法第一○八条第一项声请延长羁押期间,按诸上开同条第三项规定,应视为撤销羁押,不得因该县司法处事后之声请,更予裁定延长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