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日 |
台湾法院接收之事件,曾经原法院为言词辩论者,接收后参与言词辩论之推事,既有变更,自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一条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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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日 |
台湾法院接收之事件,曾经原法院为言词辩论者,接收后参与言词辩论之推事,既有变更,自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一条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