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出征抗敌阵亡军人之胞兄,不得享受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所定之优待。又来文所称之志愿空军,如合于同条例第二条各款之所定,在出征抗敌期内,其家属即应享受优待。至其家属富有资产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下所定之申请优待应合于该条所定情形外,对于享受其他优待,并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