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258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25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258号解释》
院解字第3259号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
惩治汉奸条例
施行之日起,凡触犯该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之罪嫌疑经移送或起诉之汉奸,在裁判前羁押中死亡者,如果罪证确实,虽未经通缉,仍得依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