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10月1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惩治汉奸条例施行之日起,凡触犯该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之罪嫌疑经移送或起诉之汉奸,在裁判前羁押中死亡者,如果罪证确实,虽未经通缉,仍得依该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之全部。